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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六部门出台《矿山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实施细则》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6-07-20  来源:兰格钢铁网  浏览次数:410
 
核心提示:为认真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论述和关于长治沁源煤矿瓦斯爆炸事故的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委、
 为认真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论述和关于长治沁源煤矿瓦斯爆炸事故的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委、省政府关于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决策部署,健全矿山安全生产社会监督体系,鼓励群众举报矿山重大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及时排查化解矿山领域安全风险,严厉打击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坚决防范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省应急管理厅、省财政厅、省自然资源厅、省审计厅、省能源局、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山西局于近日联合印发了《山西省矿山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细则》适用于全省范围内矿山重大事故隐患、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举报奖励工作。明确了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均可依法进行举报,各级矿山安全监管监察部门按照 “合法举报、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核实、谁奖励”“谁举报、奖励谁”原则,统筹开展举报受理、核查及奖励发放工作。

《细则》规定了各级矿山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公开举报渠道并设置举报标识牌,举报人应提供的基本信息和证据要求,并对举报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细则》设置梯度化、高标准奖励机制,奖励力度大幅提升。对于查实的矿山重大事故隐患及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奖励金额按行政处罚金额的15%计算,最低奖励3000元,最高不超过50万元。针对瞒报、谎报生产安全事故行为,按照事故等级和瞒报人数计发奖金,最高不超过50万元。

《细则》同时规范了奖金领取、多人举报、单位举报等相关规则,明确举报人需在收到通知60日内领取奖金,逾期视为自动放弃。严禁恶意举报、违法取证、内部工作人员违规举报等行为,对捏造事实、诬告陷害、违规取证等行为,将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并追回违规领取的奖金。参与举报处置的工作人员必须严守保密纪律,奖金使用全程接受审计、监察部门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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