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法》主要对铁路运输需求与信息提报、到达与交接、卸车与调运、编组与排车、运输技术与合同管理等方面的具体事项进行了规范。其它管理规定中,要求铁路运输作业实施单位应加强路局车在厂周转组织,到达重车或卸完的空车站间中转时间不得超过3小时,中转车数不得少于35辆等。
在违规责任方面规定,物流中心对路局车(含过轨自备车),集装箱到达交接、卸、装、排等全过程管理不当负管理责任;对环城运输机力协调不到位,路企运输衔接不畅负直接责任;对因产品外发装车组织不当,造成库存居高影响正常生产负直接责任。此外,还对原燃料采购单位、铁路运输作业实施单位、产品外发单位应承担的相应责任进行明确。
《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本部涉及路局车(含过轨自备车)铁路到达、卸车、装车、编组、外排等业务的成员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