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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关于加强节能标准化工作的实施意见》全文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5-11-27  浏览次数:241
 
核心提示: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节能标准化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5〕16号)精神,进一步加强河北省节能标准化工作,推动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节能标准化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5〕16号)精神,进一步加强河北省节能标准化工作,推动化解过剩产能,河北省政府办公厅发布《关于加强节能标准化工作的实施意见》,具体内容如下: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节能标准化工作的实施意见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节能标准化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5〕16号)精神,进一步加强我省节能标准化工作,推动化解过剩产能,经省政府同意,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创新节能标准化管理机制,健全节能标准体系,强化节能标准实施推广与监督,实施准入倒逼,以能效“领跑者”指标倒逼产业转型升级。充分发挥标准在节能产业发展方面的引领作用,以及推动企业降低单位产值能耗、淘汰落后产能、提高能源利用效率等方面的技术支撑作用。到2020年,逐步建立起完善的节能标准化管理机制和实施监督体系,制修订省级节能地方标准80项,建设省级以上节能标准化示范项目20个,形成政府引导、市场驱动、社会参与的节能标准化工作新格局。

二、工作机制

(一)建立完善协调机制。节能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要将节能标准化工作列入本部门工作计划,以节能标准为依托开展节能工作。省标准化委员会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协调处理跨部门、跨领域的节能标准制定和重要节能标准推广实施等事项,建立部门间信息通报制度,形成各司其职、各负其责,联合推进节能标准化工作机制。各市、县政府要根据本地节能工作需要,建立相应的标准化工作协调推进机制。(省质监局、省发展改革委负责)

(二)实行标准更新机制。简化节能地方标准制修订程序,从立项到发布一般控制在半年以内。建立节能地方标准立项快速通道,各节能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可根据节能工作需要及时提出节能地方标准立项项目,省质监部门每年下达节能地方标准专项计划,急需的节能标准可随时立项,及时发布。根据建筑工程节能工作需要,省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每年下达建筑工程节能标准制修订计划。建立节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积极支持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科研机构承担节能地方标准的制修订项目,科学运用能效能耗数据监测、统计分析和评估结果,将能效“领跑者”指标和先进节能技术、经验纳入地方标准。完善节能地方标准复审机制,保证节能标准的先进性、科学性和有效性。开展节能团体标准试点工作,推动节能新技术、新经验快速转化为标准。鼓励企业制定严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的企业节能标准。(省质监局、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

(三)健全实施监督机制。节能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负责本部门、本领域节能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省地方标准的宣传贯彻和组织实施。加强强制性节能标准的实施与监督,将强制性节能标准实施纳入各地节能目标考核。强化用能单位实施强制性节能标准的主体责任,加强对用能单位的监督、监测,督促用能单位建立健全能源管理制度,采用节能新技术、新设备、新工艺。进一步夯实企业能源计量基础,提升企业节能基础能力。(省质监局、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农业厅、省商务厅、省机关事务局,各设区市、省直管县(市)政府负责)

(四)创新有效服务机制。以各部门信息网为依托,建立节能标准信息服务平台,及时发布节能标准信息。探索节能标准化服务新模式,支持标准化专业机构、节能监测机构、行业协会和教育培训机构等单位广泛开展节能标准宣传贯彻、信息咨询、标准比对研究、实施效果评估、标准化人才培养和企业节能标准体系建设等方面的服务活动。宣传普及节能标准化知识,增强各级各部门、用能单位和消费者的节能标准化意识。(省质监局、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负责)

三、重点任务

(一)构建节能标准体系。积极引导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参与国家、行业节能标准的制修订工作,将我省能效“领跑者”指标和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节能技术纳入国家、行业节能标准,提升我省技术的市场主导权和话语权。加大资金支持力度,根据我省节能工作需要,对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制定相应的省地方标准;对已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严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省地方标准。围绕国家实施的“百项能效标准推进工程”,贯彻落实国家强制性节能标准,制定相应的技术、管理方面的配套性省地方标准。充分发挥社团组织的作用,制定一批团体标准。支持企业开展节能技术标准、管理标准的研制,细化、量化国家、行业和地方节能标准。跟踪国内外节能标准发展新趋势,逐步建立以国家、行业和地方标准为主,团体标准为辅,相互衔接、协调配套,符合我省实际的节能标准体系。(省质监局、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农业厅、省科技厅、省商务厅、省机关事务局负责)

(二)开展节能标准化示范项目建设。选择具有示范作用和辐射效应的园区或重点用能单位,开展节能标准化示范试点工作,重点围绕泛能微网节能技术、建筑保温与结构一体化、低温余热利用、吸收式热泵供暖、冰蓄冷和高效节能电机等先进节能技术、设备的推广应用及新能源、可再生能源利用开展示范项目建设。(省质监局、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农业厅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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