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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矿产资源开发整合总体方案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5-07-30  浏览次数:1079
 
核心提示:为进一步规范矿山管理,优化矿业开发布局,提高矿产资源集约利用水平,改善矿山安全生产状况和矿山生态环境,根据《国务院关
       为进一步规范矿山管理,优化矿业开发布局,提高矿产资源集约利用水平,改善矿山安全生产状况和矿山生态环境,根据《国务院关于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通知》 (国发[2005]28号)、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土资源部等部门对矿产资源开发进行整合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 ]108号)和国土资源部等12部委《关于进一步推进矿产资源开发整合工作的通知》 (国土资发[2009]141号),结合我省实际,制订本方案。

一、整合原则

(一)矿产资源开发整合与产业结构调整相协调。结合国家和省有关产业规划、政策和行业准人条件,优化矿产勘查开发结构和布局,鼓励上下游企业联合重组,推动产业结构调整和升级,提高产业集中度,增强产业竞争力。

(二)矿产资源勘查与开发相衔接。遵循地质工作和市场经济规律,根据资源秉赋条件和矿山开采现状,统筹规划地质找矿与矿产开发,科学编制矿产资源整合方案和矿区矿业权设置方案,实现矿山开发合理布局,努力推进勘查与开发一体化。

(三)资源效益与环境效益、安全生产相统一。应用先进技术,改进生产工艺,提高资源利用水平,在发挥好资源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同时,推动清洁生产和资源循环利用,逐步建立矿山环境治理和生态恢复责任机制,保护生态环境,严格矿山安全评价,消除因矿山开发布局不合理引起的安全隐患,实现矿山经济、安全和环境综合效益。

(四)政府引导与市场运作相结合。以规划为依据,以资源为基础,以矿业权为纽带,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的原则,综合运用法律、经济、技术和必要的行政手段,通过收购、参股、兼并等方式开展资源整合。鼓励省内外大中型矿山以及大中型矿产加工企业对小矿实施兼并、控股、联营,推动大型矿业基地建设,组建大型矿业集团。在确保矿业经济健康发展和矿区社会稳定的前提下,积极稳妥地推进矿产资源整合工作。

二、整合目标

(一)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布局进一步优化。按照成矿地质条件、矿产资源自然赋存状况,科学编制矿产资源规划、地质勘查专项规划和矿业权设置方案,合理设置探矿权、采矿权,解决矿业权平面投影重叠、大矿小开、一矿多开的问题,积极创造条件实施整装勘查、勘查开发一体化,促进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布局趋于合理。

(二)矿产资源勘查开发规模化、集约化程度进一步提高。合理确定矿山开采规模,矿山企业生产规模与占用资源储量、矿山服务年限相匹配,淘汰产能未达要求的小矿山。逐步提高矿产资源勘查技术水准,采用先进的采矿方法和选矿工艺,淘汰落后开采能力,使矿山开采回采率、选矿回收率达到设计要求,共生、伴生矿产得到综合利用。推动矿产资源进一步向勘查开采技术先进、开发利用水准高、安全生产装备条件优良和矿区生态环境得到有效保护的优势企业集聚。将有色金属、钢铁、煤炭、黄金等产业做大做强,促进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水平进一步提高。

(三)矿山安全生产状况、生态环境进一步改善。通过进一步整合,强化矿山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改善矿山安全生产条件,因矿山开发布局不合理引起的安全隐患逐步减少,预防生产安全事故发生。高标准建设和严格管理矿山尾砂库(坝),防治滑坡、泥石流和地面塌陷等矿山地质灾害的发生。基本消除因矿山布局不合理引起的安全隐患,提高矿山企业安全生产技术装备水平和从业人员安全素质,改善矿山安全生产条件,遏制重特大安全事故发生。进一步落实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备用金制度,生产矿山继续加强地质环境影响评估,做好治理方案和土地复垦方案,实施废弃物集中贮存、处置,污染物集中治理并达标排放,污染物排放总量明显减少,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得到有效预防与控制。

(四)矿产资源合理开发利用长效机制进一步完善。逐步建立以规划为龙头,以矿业权管理为核心,以准人制度为引导,以矿业权计划投放为调节的矿业权管理制度体系;采用科学的采矿方法和选矿工艺,使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水平明显提高;形成部门协作、上下联动、共同推进矿产资源合理开发利用的长效机制。

三、整合范围

(一)整合的重点矿种。煤、铁、锰、铜、铅、锌、钼、金、钨、锡、锑、稀土、磷等,以及其他对经济社会发展具有重要影响的矿种。

(二)整合的重点矿山和重点探矿项目。矿区范围平面投影重叠的矿山;存在重大安全隐患、严重污染环境的矿山;开采方法和技术装备落后,资源利用水平达不到国家规定或设计要求的矿山;具备统筹部署整装勘查成矿地质条件的矿产资源勘查区;一个成矿区设置多个探矿权、布局明显不合理的勘查区;勘查投入达不到勘查实施方案要求、 “圈而不探”的勘查项目;不符合矿区规划的勘查项目;与采矿权平面投影重叠或不适宜单独设置采矿权的勘查区;其他需要进行整合的勘查区及勘查项目等。

(三)整合的重点矿区。影响大矿统一规划开采的小矿、一矿多开、大矿小开的矿区,以及小矿密集区、地质环境脆弱区;探矿权密集区、探矿权采矿权集中区、探矿权采矿权平面投影重叠的矿区。

各市州要结合本地实际,确定本辖区内整合的重点矿种和重点矿区。省政府将按照各地确定的整合重点矿区确定挂牌督办重点矿区。

四、工作步骤

(一)方案编制阶段(2010年3月底前完成)。 2010年3月20日前,各市州政府对本行政区内需进一步推进整合的矿区逐一登记造册,确定本行政区整合重点矿山和重点矿区,编制整合实施方案,报省国土资源厅审查批准;2010年3月底前,省国土资源厅汇总全省各市州重点矿区情况,经省政府批准后报国土资源部备案。

(二)整合实施阶段(2010年11月底前完成)。各市州在全面完成2006年《湖南省矿产资源整合总体方案》确定的56个省级重点整合矿区整合任务的基础上,进一步完成本次市州整合实施方案确定的重点整合矿区整合实施工作,全面完成整合工作任务。

(三)检查验收阶段(2010年12月底前完成)。各市州于2010年11月底前完成自查,向省政府提交自查报告;2010年12月底前,省政府组织对各市州资源整合情况进行检查验收(省级挂牌督办重点矿区全部进行实地验收),并向国土资源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提交自查报告;做好迎接国家12部委对我省矿产资源开发整合检查验收的准备工作。

2010年整合任务完成后,整合工作转入常态化管理,由省国土资源厅根据工作进展情况,及时指导后续整合工作。

五、工作要求

(一)科学编制方案,实行分级审批。各市州、县市区要结合矿业权实地核查、矿产资源潜力评价和矿产资源储量利用调查等工作,在对各矿区资源储量、矿业权设置等情况基本掌握的基础上,按照国土资源部和省政府有关编制要求编制重点矿区整合实施方案。重点矿区整合实施方案包括整合矿区矿产资源概况、已有矿业权设置情况、整合矿山被整合矿山及关闭矿山名单、整合后拟设的矿业权数目、最低开采规模和整合后矿业权布置图以及矿山整合的具体方式、步骤和要求等,确保整合实施方案切实可行,整合矿区内所有矿业权进表、上图、 “落地”。整合实施方案实行分级审批,县市区矿区整合实施方案由市州国土资源局审查报市州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各市州政府汇总各重点矿区整合情况后,编制市州整合实施方案,报省国土资源厅审查;省国土资源厅审查汇总各市州整合实施方案后,报省政府批准并报国土资源部备案。对原省市重点整合矿区已经批准的整合实施方案,在实施过程中出现新情况或与实际情况不符,需要调整整合实施方案的,各地应尽快组织修订,并按上述批准备案程序批准后组织实施。

(二)合理确定整合主体,鼓励优势企业参与整合。整合主体矿山应优先从整合矿区内参与整合的矿山中产生;对矿区内参与整合的矿业企业均达不到整合主体要求,或者参与整合的矿业企业在规定整合期限内未达成整合协议的,当地政府可以优先选择符合产业政策和布局规划的下游优势企业作为整合主体;各地还可将整合矿区内矿业权统一规划设置,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引进战略投资企业作为主体进行整合。鼓励优势企业充分利用资金、技术、管理等方面的优势,运用市场方式,实施整合,培育壮大矿业龙头企业。

(三)严格整合要求,确保整合工作取得实效。一个矿区原则上只设置一个勘查开采主体,对于同一矿区有多个探矿权的,应将探矿权进行整合,对于同一矿区同时有探矿权采矿权的,应走探采一体化道路,探矿权达到转采矿权要求并申请转采矿权时,要将探矿权与采矿权整合成一个开采主体。整合后矿山矿区范围平面投影不得重叠,只能保留一套完整的生产系统,严禁出现一证多井、非法挂靠等现象,整合后矿山生产规模、开采技术水平、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等必须达到有关规定要求,整合后矿山达不到有关要求的,不予审批发证,由当地政府依法予以关闭。

     (四)简化证照办理程序,提高行政效率。矿区整合实施方案批准备案后,县市区政府下达矿山关闭整合决定,整合矿山与被整合矿山签订整合(处置)协议,发证机关公告注销被整合矿山及关闭矿山采矿许可证。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凭矿区整合批准文件、地方政府下达的矿山关闭整合决定、被整合矿山注销证明、纳入整合的各矿山保有储量汇总核算证明以及下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意见,通过变更矿区范围的方式将被整合矿山纳入整合主体矿山矿区范围,为整合后矿山办理为期两年的采矿许可证。矿山企业持该采矿许可证,须在2011年6月底以前完成矿区范围内资源储量重新核实,编制矿产资源储量核实报告、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地质环境影响评估及治理恢复方案、土地复垦方案等,或编制矿产资源储量核实报告和开发利用可行性报告(内容包含开发利用、地质环境影响评估、治理恢复及土地复垦等章节),申办其他相关证照。同一成矿区内几家矿山可由市、县国土资源局统一组织编制并共享一套矿产资源储量核实报告和开发利用可行性报告,市、县发证矿山还可将储量核实报告和开发利用可行性报告合并编制。未取得相关证照前,矿山企业不得生产,两年内矿山未取得相关证照,采矿许可证到期后,不再办理延续登记手续,由当地政府依法予以关闭。

(五)实施适度优惠政策,调动参与整合的积极性。按照整合实施方案,被整合矿业权周边的零星边角资源、不宜新设矿业权的深部资源可以协议方式出让给整合主体。探矿项目取得成效,具备转采矿权条件时,探矿权可与采矿权进行整合。对整合任务完成较好的市州,在符合相关规定的前提下,优先考虑安排地质勘查基金项目、矿山地质环境治理项目及矿产资源保护性项目。

六、保障措施

(一)强化领导,建立共同责任机制。各级人民政府要充分认识整合工作的长期性、复杂性和艰巨性,认真履行整合工作主体责任,切实加强对整合工作的领导。各级国土资源、煤炭、安监、环保、工商、公安、监察、财政、商务、国有资产管理、电力等行政主管部门要依据各自职责,加强协调,相互配合,建立共同责任机制,继续加大对违规违法案件的查处力度,进一步简化办事程序,提高行政效率,规范矿业权审批、项目核准、生产许可、安全许可、环评审查、企业设立等各项管理行为,尽快为整合后的矿业企业换发相关证照,确保整合工作有序推进。

(二)加大力度,扎实推进整合工作。各地要采取有效措施,加大整合工作力度。要切实抓好整合实施方案的编制和审查,确保整合实施方案的科学性和可操作性。整合重点矿区内所有矿山向所在县级政府提交参与整合意向书,对已列入整合范围的矿业企业,无故拖延整合的,要督促其限期开展整合;对借整合名义实施开发建设或非法生产的矿山企业,有关部门要通过联合执法给予严厉打击;凡被当地政府列入整合对象但拒不参加整合的矿山,有关证照到期后,由当地政府依法予以关闭。因非法采矿或其他原因被关闭的矿山,不得纳入矿产资源整合范围,不得借整合之名逃避关闭。对整合工作成效明显的地区,在符合矿产资源规划的前提下,矿业权投放数量可给予倾斜,凡未按整合实施方案完成整合工作任务的地区,自2011年1月1日起,暂停新设矿业权。

(三)加强督导,确保整合工作规范实施。省政府有关部门要加强对省级挂牌督办矿区进行督导检查。各地要进一步加强对整合工作的督导,及时研究解决整合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建立监督管理和责任追究制度,加强对整合矿区实地检查,严防整合矿山弄虚作假、超能力生产和整合工作搞形式、走过场,确保整合到位。严禁借整合之机,倒卖矿业权。加强整合矿山爆炸物品管理工作,对整合工作中确定关闭的矿山,要依法吊销其腮炸物品使用许可证》,并对遗留的爆炸物品妥善处置;对整合工作中因开展生产系统改造需要使用爆炸物品的,公安机关凭国土资源管理部门颁发的采矿许可证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进行审批。强化对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违法违规行为的责任追究,对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要依法依纪严肃查处;对涉嫌犯罪的,要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四)加强宣传,发挥典型引导作用。各地要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舆论导向和监督作用,大力宣传整合工作的重要意义、目标任务和工作成效,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要多渠道、多方式宣传正面典型,总结推广典型经验,发挥典型示范引导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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