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钢铁产能置换出新规 重点区域严禁增加总量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0-12-17  来源:兰格钢铁网  浏览次数:1299
 
核心提示:为深入推进钢铁等行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工业和信息化部对钢铁行业产能置换实施办法进行修订,并自12月16日起公开征求对《钢铁行
 为深入推进钢铁等行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工业和信息化部对钢铁行业产能置换实施办法进行修订,并自12月16日起公开征求对《钢铁行业产能置换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的意见。

新版《钢铁行业产能置换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指出,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严禁增加钢铁产能总量。未完成钢铁产能总量控制目标的省(区、市),不得接受其他地区出让的钢铁产能。长江经济带地区禁止在合规园区外新建、扩建钢铁冶炼项目。

新版 《钢铁行业产能置换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与旧版有诸多不同。首先,产能置换的实施地区范围扩大为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即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汾渭平原等地区以及其他“2+26”大气通道城市。其次,新版办法明确了列入钢铁去产能任务的产能、享受奖补资金支持的退出产能、“地条钢”产能、未重组或未清算的僵尸企业产能等7种情况不得用于置换,较旧版更加细致,有利于防止种种“打擦边球”扩大产能的现象。

另外,新版《钢铁行业产能置换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收紧了产能置换比例,规定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置换比例不低于1.5:1,其他地区置换比例不低于1.25:1。不过,为鼓励企业兼并重组,提高产业集中度,对完成实质性兼并重组后取得的合规产能用于项目建设时,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的置换比例可以不低于1.25:1,其他地区的置换可以不低于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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