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次抽检检验依据为GB1499.1-2008《钢筋混凝土用钢 第1部分:热轧光圆钢筋》,GB1499.2-2007《钢筋混凝土用钢 第2部分:热轧带肋钢筋》,GB13788-2008《冷轧带肋钢筋》,GB/T701-2008《低碳钢热轧圆盘条》,GB/T14981-2009《热轧圆盘条尺寸、外形、重量及允许偏差》及产品明示采用的标准。检验项目包括表面质量、重量偏差、尺寸、拉伸试验、弯曲性能等。
经检验,标称河北钢铁集团宣化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乌兰浩特钢铁有限责任公司、赤峰远联钢铁有限责任公司、天津市华舜镀锌钢管有限公司、唐山正丰钢铁有限公司、阿城市钢铁有限公司、唐山市丰润区永强钢铁有限公司、唐山友发钢管制造有限公司、辽鞍联合冶金轧钢厂、四平现代钢铁有限公司、河北钢铁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分公司等企业生产的14个批次不合格,主要不合格项目为尺寸、重量偏差、拉伸试验等。
对抽查检验中发现的不合格商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表示已责令停止销售,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进行了处罚。凡公示的不合格商品生产企业和有关经销商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主动采取召回、下架、退市等措施,未采取相关措施的,工商部门将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