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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废钢铁年综合利用量不低于10万吨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5-08-04  来源:兰格钢铁网  浏览次数:381
 
核心提示:湘工信节能〔2025〕224号 各市州工业和信息化局,有关企业: 为发挥工业资源综合利用标杆企业引领作用,着力提升工业资源利用效
 湘工信节能〔2025〕224号

各市州工业和信息化局,有关企业:

为发挥工业资源综合利用标杆企业引领作用,着力提升工业资源利用效率,促进工业绿色发展,助力如期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目标,我厅制定了《湖南省工业资源综合利用标杆企业培育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湖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2025年7月8日

湖南省工业资源综合利用标杆企业培育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依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十四五”工业绿色发展规划》(工信部规〔2021〕178号)、工业和信息化部等八部门《关于印发<关于加快推动工业资源综合利用的实施方案>的通知》(工信部联节〔2022〕9号)等文件的精神和要求,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开展工业资源综合利用标杆企业培育的主要目的,是加快提升我省资源综合利用水平,发挥标杆企业引领作用,促进全省工业资源综合利用产业规范化、绿色化、规模化、高值化发展。

第三条 标杆企业培育的主要对象,是省内开展工业资源综合利用的企业。工业资源主要包括工业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尾矿(共伴生矿)、煤矸石、粉煤灰、冶金渣、化工渣(工业副产石膏)、废旧锂离子电池、废旧金属及其他再生资源。

第四条 标杆企业培育的主要任务,是引导企业通过技术创新、协同利用、设备更新、数智改造、管理能力提升等方式提高综合利用水平,提升综合利用产品附加值和竞争力,构建和延伸综合利用产业链条。

第五条 企业自愿开展综合利用标杆企业培育相关工作。

第二章 培育对象

第六条 工业资源综合利用标杆企业培育对象应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近三年(含成立不足三年)无行政处罚记录和失信行为记录。

(三)近三年(含成立不足三年)未发生一般及以上安全、环保、质量等事故。

(四)主营业务符合本办法“第三条 标杆企业培育的主要对象”要求。

(五)生产工艺、技术水平、设备设施以及资源综合利用效率处于同行业领先水平。

(六)环境保护管理体系完善,生产过程重视节能降耗、清洁生产和绿色制造工作,有一定的绿色发展引领作用。

第七条 工业资源综合利用标杆企业培育对象应满足以下生产规模要求:

(一)工业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尾矿(共伴生矿)、煤矸石、粉煤灰、冶金渣、化工渣(工业副产石膏)类年综合利用量不低于10万吨。

(二)有色金属类年综合利用量不低于5万吨,其中稀贵金属、废旧锂离子电池年综合利用量不低于1万吨;废钢铁年综合利用量不低于10万吨;其他资源年综合利用量不低于2万吨。

第八条 重点支持工信部再生资源综合利用行业规范条件已公告企业开展标杆企业培育创建。

第三章 工作程序

第九条 市州、县市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要加强对相关企业的服务指导,引导企业按照培育主要任务,积极开展相关工作,提高综合利用水平。

第十条 具备条件的企业对照本办法相关要求,对企业上年度资源综合利用情况进行评价,编写自评价报告书(见附件),并向所在市州工业和信息化局提交。

第十一条 市州工业和信息化局审核汇总企业自评价报告书后,择优报送至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第十二条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组织专家对市州工业和信息化局审核上报的企业资料进行评审,必要时进行现场评审。对通过评审的企业按相关程序公示无异议后,确认为年度资源综合利用标杆企业并公布。

第十三条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依据相关文件对资源综合利用标杆企业给予支持,对符合省先进制造业高地建设等专项资金支持要求的企业予以重点推荐。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市州工业和信息化局督促标杆企业发挥引领和带动作用,提升本地区资源综合利用行业总体水平,及时调度掌握标杆企业资源综合利用情况和企业生产经营情况。

第十五条 市州、县市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加强对标杆企业的监督管理。企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及时向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报告,取消其标杆企业资格:

(一)被依法终止的;

(二)停工停产一年以上的;

(三)被列入失信黑名单的;

(四)提供虚假材料和数据的;

(五)发生一般及以上安全、环境、质量等事故的;

(六)未按要求及时报送资源综合利用情况的。

第十六条 被取消标杆企业称号的,三年内不得再次开展标杆企业申报。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管理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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