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缩

冶金信息装备网

  • 客服1 点击这里给我发消息
  • 客服2 点击这里给我发消息
  • 客服3 点击这里给我发消息
  • 客服4 点击这里给我发消息
  • 电话:0311-88357930
当前位置1: 首页 » 新闻资讯 » 热点聚焦 » 正文

两部门:调整超豪华小汽车消费税政策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5-07-18  来源:兰格钢铁网  浏览次数:384
 
核心提示:据财政部网站7月17日消息,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关于调整超豪华小汽车消费税政策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 《公告》显示
 据财政部网站7月17日消息,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关于调整超豪华小汽车消费税政策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

《公告》显示,为进一步引导合理消费,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超豪华小汽车加征消费税有关事项的通知》(财税〔2016〕129号)第一条中超豪华小汽车征收范围调整为“每辆零售价格90万元(不含增值税)及以上的各种动力类型(含纯电动、燃料电池等动力类型)的乘用车和中轻型商用客车”。《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小汽车进口环节消费税的通知》(财关税〔2016〕63号)规定的超豪华小汽车进口环节消费税的征收范围相应调整。

对纯电动、燃料电池等没有气缸容量(排气量)的超豪华小汽车仅在零售环节征收消费税。

对纳税人销售二手超豪华小汽车,不征收消费税。《公告》所称二手车,是指从办理完注册登记手续至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之前进行交易并转移所有权的车辆。

上述两条规定自2025年7月20日起执行。

此外,《公告》指出,《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超豪华小汽车加征消费税有关事项的通知》(财税〔2016〕129号)第三条中的零售环节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向购买方收取的与购车行为相关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包括以精品、配饰和服务等名义收取的价款。

 
 
[ 新闻资讯搜索 ]  [ 加入收藏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 关闭窗口 ]

 
0条 [查看全部]  相关评论

推荐新闻资讯
点击排行

 
关于我们 联系方式 付款方式 电子期刊 会员服务 版权声明 冀ICP备13016017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