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缩

冶金信息装备网

  • 客服1 点击这里给我发消息
  • 客服2 点击这里给我发消息
  • 客服3 点击这里给我发消息
  • 客服4 点击这里给我发消息
  • 电话:0311-88357930
当前位置1: 首页 » 新闻资讯 » 热点聚焦 » 正文

河北工信厅发布《河北省先进制造业发展促进条例(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告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5-07-16  来源:兰格钢铁网  浏览次数:389
 
核心提示:为加快推进新型工业化,培育发展新质生产力,构建以先进制造业为支撑的现代化产业体系。根据省人大常委会、省政府2025年立法工作计
 为加快推进新型工业化,培育发展新质生产力,构建以先进制造业为支撑的现代化产业体系。根据省人大常委会、省政府2025年立法工作计划,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组织起草了《河北省先进制造业发展促进条例(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时间为2025年7月16日至2025年8月16日。

欢迎社会各界提出意见和建议。请将有关意见和建议于2025年8月16日前通过信函、电子邮件、传真等方式反馈。

通讯地址:河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政策法规处(石家庄市新华区和平西路402号,邮编:050071)

电子信箱:gyjj@hbiit.cn

传真电话:0311-87801583

感谢您的参与和支持!

河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2025年7月16日

河北省先进制造业发展促进条例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 为了加快推进新型工业化,培育发展新质生产力,构建以先进制造业为支撑的现代化产业体系,建设制造强省,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省行政区域内促进先进制造业发展及其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先进制造业,是指采用先进适用技术、装备、工艺、流程、生产组织方式等先进制造模式和新型生产要素,加速形成以新质生产力为核心动能的制造业产业体系和新型产业形态。

第三条【发展促进原则】 促进先进制造业发展,应当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统筹发展和安全,坚持高端化、智能化、绿色化发展方向,遵循创新驱动、融合集聚、区域协同、开放合作的原则。

第四条【政府职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先进制造业发展促进工作的组织领导,将先进制造业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统筹推进工作机制,加强政策引导,研究解决先进制造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先进制造业发展促进的指导、协调、服务和管理等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教育、科学技术、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商务、应急管理、市场监督管理、数据和政务服务、统计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促进先进制造业发展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产业协同】 本省加强与北京市、天津市先进制造业领域规划衔接、机制对接,开展协同创新和产业协作,优化区域产业布局,充分利用京津创新资源,推动重点产业链和先进制造业集群共建,促进先进制造业优势互补、联动发展。支持雄安新区打造高端高新产业聚集区。

第六条【宣传导向】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促进先进制造业发展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宣传解读,弘扬企业家精神、劳模精神和工匠精神,营造促进先进制造业发展的浓厚氛围。

第二章 产业发展

第七条【规划引领】 省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编制全省先进制造业发展规划,明确先进制造业发展的总体目标、重点任务、产业布局和保障措施等。

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全省先进制造业发展规划,结合本地实际组织实施。

第八条【发展重点】 本省坚持全面推进制造业传统产业转型升级、新兴产业发展壮大、未来产业超前布局并举,重点发展下列产业:

(一)以新工艺新材料为重点、世界一流的现代化钢铁产业;

(二)节约集聚、创新发展的绿色化工产业;

(三)中西并重、医药与生物制造相结合的生物医药产业;

(四)技术优势明显、成果高效转化的电子信息产业;

(五)区域合作、协同配套的新能源和智能网联汽车产业;

(六)深度智能驱动、注重实际功能的机器人产业;

(七)空天地一体、通导遥融合的空天信息和卫星互联网产业;

(八)算力算法数据一体开发、应用场景丰富的数字产业;

(九)符合高质量发展要求的其他产业。

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资源禀赋、产业基础等条件,发展壮大主导产业和县域特色产业。

第九条【项目建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保持制造业合理比重的投入机制,促进各类资源要素向先进制造业聚集。统筹考虑环境影响、空间容量、产业政策、经济和社会效益等因素,加强先进制造业项目建设,建立先进制造业重点项目库,加强项目全周期服务,协调推进项目实施。

省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当加强重点行业技术改造投资引导,建立企业技术改造重点项目导向目录并动态管理,推进企业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推动设备更新、工艺提升、产品升级、数字赋能和管理创新。

第十条【开放合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先进制造业领域招商引资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健全先进制造业高水平开放合作机制,开展国际化、市场化、专业化产业链精准招商,引导外资投向先进制造业领域,支持企业拓展国际市场。

第十一条【企业培育】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先进制造业企业梯度培育机制,强化政策支持,培育科技型中小企业、高新技术企业、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瞪羚企业、独角兽企业等优质企业。

鼓励大型企业将优质中小企业纳入产业链供应链体系,构建大型企业与中小企业相互依存、相互促进的企业发展生态。

鼓励企业聚焦细分领域,围绕核心优势产品和技术实施产业化孵化,通过分拆独立运营、引入战略投资者等方式,组建专业化子公司。

第十二条【质量标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市场监督管理、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应当加强质量基础设施建设,支持国家级专业检验检测和认证组织在我省设立机构,推行企业首席质量官制度,健全品牌培育机制,强化知识产权保护,提升产品质量和品牌影响力。

支持企业和行业协会等主导或者参与制定、修订先进制造业领域的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支持社会团体、企业制定满足市场和创新需要或者高于推荐性标准相关技术要求的团体标准、企业标准。

第三章 集群发展

第十三条【开发区】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开发区发展先进制造业的规划引导,加强体制机制创新,明晰产业发展定位,培育产业新赛道,强化创新要素集聚,完善基础设施建设,健全公共服务配套功能,提升开发区承载能力。

第十四条【特色产业集群】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根据本地产业优势,创新集群治理模式,推动产业集群专业化、特色化、差异化发展。

省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当完善专项扶持政策,建立健全特色产业集群指标评价体系,开展集群发展质量评价,实施重点特色产业集群动态调整。

第十五条【“领跑者”企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培育对特色产业集群具有引领、示范、带动作用的“领跑者”企业,加强分类指导,支持“领跑者”企业提升产业协同配套能力,引领带动特色产业集群提档升级。

第十六条【“共享智造”应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推广共享智造模式,支持数字化平台建设,打造共享工厂、共享载体,拓展原料集采、生产工序、研发设计、检测试验和物流贸易等共享应用,推动特色产业集群实现制造能力、服务能力、创新能力融合共享。

第十七条【区域品牌培育】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市场监督管理、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区域品牌培育机制,引导集群实施品牌战略,加强品牌标准体系建设,鼓励集群申请地理标志产品,申请注册集体商标和证明商标,打造区域品牌和特色品牌。

第十八条【先进制造业集群】省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围绕集成电路、网络安全、生物医药、电力装备、安全应急装备等战略性新兴产业,培育具有国际国内竞争力和影响力的产业集群。

第四章 创新融合

第十九条【科技供给】省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先进制造业科技创新,整合科技创新资源,实施重大科技专项,推动先进制造业领域关键共性技术、前沿引领技术、现代工程技术、颠覆性技术创新。

第二十条【产业基础提升】 省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科学技术等部门应当支持优势基础产品高端化升级,支持核心基础零部件、基础元器件、基础材料、基础软件、基础工艺、产业技术基础等领域科技创新,加快基础产品产业化和推广应用,推动产业基础再造和重大技术装备攻关,提升产业链供应链韧性和安全水平。

第二十一条【研发平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完善技术创新扶持政策和激励措施,支持先进制造业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建设重点实验室、技术创新中心、制造业创新中心、工程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产业技术研究院等创新平台,联合高等学校、科研机构组建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创新联合体,提升自主创新能力。

鼓励高等学校、科研机构、企业等开放科研设施,共享科技资源,开展技术研发与合作。

第二十二条【成果转化】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先进制造业科技成果供需对接和转化机制,推动建设概念验证、中试孵化、检验检测服务等平台,打造新技术、新产品应用示范场景,促进科技成果产业化。

省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激励和风险补偿机制,推动重大技术装备首台(套)、新材料首批次、软件首版次等产品示范应用。

省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科学技术等部门应当支持工业诊断服务机构、科技特派团等为先进制造业企业开展技术攻关、成果转化等提供技术服务。

第二十三条【服务型制造】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推动先进制造业与现代物流、电子商务、研发设计、检验检测、知识产权交易等生产性服务业融合发展。

鼓励和支持先进制造业企业发展工业设计、个性化定制、供应链管理、总集成总承包、全生命周期管理、共享制造等服务型制造新模式。

第五章 绿色安全发展

第二十四条【工业领域碳减排】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开展节能监察和节能降碳诊断,建立完善工业碳排放统计核算体系,开展重点行业碳排放统计监测,重点推进钢铁、石化化工、建材等行业节能降碳。

鼓励制造业企业开展低碳、零碳、负碳、碳捕集利用与封存等先进技术的研发攻关和产业化应用,推进制造业用能和终端产品电气化,鼓励有条件的企业、园区建设工业绿色微电网,推动绿色、清洁能源高效利用,建设“零碳工厂”和“零碳园区”。

第二十五条【绿色制造和服务体系】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推广应用先进绿色工艺技术装备,推行工业产品绿色设计,鼓励企业实施绿色化改造,提升减排治污能力和清洁生产水平,建设绿色工厂、绿色工业园区和绿色供应链。培育绿色制造专业化服务机构。

第二十六条【资源节约高效利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推行工业节能节水,加强再生资源循环利用,推进光伏组件、风电机组叶片、废旧动力电池等新型固体废弃物综合利用技术研发和产业化应用,推动园区循环化改造,规范发展再制造。

第二十七条【安全发展】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督促制造业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鼓励采用数字技术和先进适用安全装备,提升安全生产水平。

第六章 数字赋能

第二十八条【数字基础设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支持集群、园区规划建设新一代移动通信网络、光纤网络、工业互联网、数据中心等基础设施,支撑制造业数字化转型升级。

第二十九条【数字化转型】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当统筹推进新一代信息技术与先进制造业深度融合,鼓励企业更新数字化设备、升级智能化系统,建设智能工厂,推动工业互联网平台普及应用,开展数字技术集成创新应用,推动产业链、供应链数字化转型,打造数字园区和智慧集群。

第三十条【人工智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数据和政务服务等部门应当鼓励行业垂直大模型、机器视觉、虚拟仿真、数字孪生等人工智能技术在制造业研发设计、生产制造、检验检测、供应链管理等环节研发和创新应用。

第三十一条【数字生态建设】 省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数字化转型技术支撑能力建设,支持建设产业大脑、数字化转型促进中心等数字化转型服务机构,建立制造业数字化转型评价指标体系,开展企业数字化转型诊断评估和标准宣贯。完善工业领域信息安全预警监测和应急处置机制,实施工业数据安全和网络安全分类分级管理,提升工业信息安全保障能力。

第七章 服务保障

第三十二条【营商环境】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应当优化营商环境,建立常态化政企沟通机制,及时听取和回应先进制造业企业诉求,依法帮助解决生产经营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提供便捷高效的政务服务,对先进制造业项目立项、用地审批、能评环评、安全评价、市政公用服务连接等实行全流程办理。对“免申即享”的惠企政策,应当及时、准确向企业推送并指导帮助企业落实。

第三十三条【财政支持】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先进制造业发展需要,根据本地实际和财力状况,建立完善促进先进制造业发展的财政投入机制,支持先进制造业重点领域发展。

省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发挥省级政府投资引导基金作用,鼓励有条件的设区市设立促进先进制造业发展基金,引导和带动社会资本加大对先进制造业的支持力度。

第三十四条【金融支持】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完善政府、银行、企业信息沟通机制,鼓励金融机构开发针对先进制造业企业的科技金融、绿色金融等金融产品,支持金融机构提供科技研发风险保障产品和服务,完善攻关项目研发风险分担机制,完善授信制度,开展多样化金融服务,加大信贷投放、提高中长期贷款和信用贷款占比,降低企业融资成本。

鼓励先进制造业企业通过发行公司债、企业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等方式进行融资。加强企业上市指导,鼓励企业上市融资。

鼓励保险机构创新先进制造业保险产品和服务。

第三十五条【用地保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编制国土空间规划应当统筹考虑先进制造业发展需求,合理划设工业用地控制线,严格控制工业用地转为其他用地,在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中安排一定用地指标,优先用于先进制造业项目。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推进工业用地供应由出让为主向租赁、出让并重转变,鼓励采用长期租赁、先租后让、弹性年期出让等方式为先进制造业企业供应土地,支持工业企业选择适宜的用地方式。落实工业用地节约集约有关政策,盘活闲置工业用地。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先进制造业项目选址选线、生态环保措施的指导,支持先进制造业绿色发展。

第三十六条【人才保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创新完善人才培养使用、选拔评价、激励保障机制,加强企业家、经营管理人才、卓越工程师、大国工匠、高技能人才等人才队伍建设,支持符合条件的制造业企业按照规定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和职称评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教育、科学技术、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产教融合人才培育机制,指导高等学校、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等,优化学科设置,加强技能培训和职业教育,支持校企联合建设实训基地,开展订单式人才培养,推行现代学徒制和企业新型学徒制,培养符合先进制造业发展需求的相关人才。

第三十七条【降本增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市场化资源配置机制,完善重要产业周边交通基础设施网络,加强用水、用电、用气、用热、通信和物流等保障,降低先进制造业领域制度性交易成本和生产要素成本。

第三十八条【智库作用】 本省建立健全先进制造业发展专家咨询机制,对先进制造业发展的规划编制、政策制定、关键技术攻关、重大项目推进等提供智力支持。

鼓励行业协会、产业联盟、商会、学会等社会组织,在先进制造业发展促进活动中发挥桥梁纽带和行业服务作用。

第三十九条【免责条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先进制造业发展促进工作中因先行先试,未达到预期效果,但符合法律、法规以及国家和省的政策规定、未牟取不正当利益、未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等情形的,可以依法从轻、减轻或者免除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条【施行日期】 本条例自2025年 月 日起施行。

 
 
[ 新闻资讯搜索 ]  [ 加入收藏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 关闭窗口 ]

 
0条 [查看全部]  相关评论

推荐新闻资讯
点击排行

 
关于我们 联系方式 付款方式 电子期刊 会员服务 版权声明 冀ICP备13016017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