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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发力保卫蓝天:减焦治钢控车禁煤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0-04-14  来源:兰格钢铁网  浏览次数:796
 
核心提示:4月10日,山西太原召开新闻发布会,对外公布这座能源省会城市改善空气质量思路:减焦治钢控车禁煤。 太原市生态环境局办公室主
  4月10日,山西太原召开新闻发布会,对外公布这座能源省会城市改善空气质量思路:减焦治钢控车禁煤。

    太原市生态环境局办公室主任孙建星介绍,当地出台《太原市打赢蓝天保卫战2020年决战计划》(以下简称《计划》),目标是除清徐县外,其余县(市、区)环境空气质量二氧化硫年均浓度全部达到《环境空气质量标准》一级标准。

    作为传统能源城市,煤焦冶电曾是这里的支柱产业。前述《计划》也有针对地推出减焦、治钢、控车、禁煤策略。

    孙建星介绍,太原将通过推进产业、能源、交通和用地四大结构调整,大幅削减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

    “依托清徐经济开发区建设,彻底关停淘汰4.3米机焦炉及清洁型热回收焦炉,推动焦化行业污染物排放总量明显下降。”孙建星说,太原将以钢铁行业为重点,强力推进超低排放改造。太钢目前已完成超低排放改造,其中仅烧结环节实施超低排放改造就减少氮氧化物5000吨左右,占当地工业企业氮氧化物排放总量20%以上。

    此外,当地还将持续推进散煤治理。随着当地机动车保有量和非道路移动机械使用量快速增长,污染物排放成为影响当地大气污染的重要来源。

    对此,孙建星表示,在大力实施“公转铁”基础上,当地年内将实现公交车纯电动化、环卫车辆新能源化,同时全面完成国家下达的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营运柴油货车淘汰任务,建立常态化柴油货车路检路查工作机制。

 

    相关链接:涉VOCs废气违法排放,最高可罚100万

    《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事项指导目录(2020年版)》中,有关于涉VOCs违法排放相关的行政处罚,该目录中第77条规定了“对违反挥发性有机物治理相关规定的行政处罚”的几类情形和处罚,内容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

    1、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

    2、工业涂装企业未使用低挥发性有机物含量涂料或者未建立、保存台账的;

    3、石油、化工以及其他生产和使用有机溶剂的企业,未采取措施对管道、设备进行日常维护、维修,减少物料泄漏或者对泄漏的物料未及时收集处理的;

    4、储油储气库、加油加气站和油罐车、气罐车等,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装并正常使用油气回收装置的;

    5、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的;

    6、工业生产、垃圾填埋或者其他活动中产生的可燃性气体未回收利用,不具备回收利用条件未进行防治污染处理,或者可燃性气体回收利用装置不能正常作业,未及时修复或者更新的。

    因VOCs属于大气污染物,本目录第2条同时规定“对超标或超总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行政处罚”,如下: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污染物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责令其采取限制生产、停产整治等措施;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一)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大气污染物的;

    (二)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

    (三)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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