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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三角地区 2018-2019 年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方案印发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8-11-13  来源:兰格钢铁网  浏览次数:862
 
核心提示:2018年11月12日,生态环境部印发《长三角地区 2018-2019 年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方案》,兰格钢铁网梳理了与钢铁行业
  2018年11月12日,生态环境部印发《长三角地区 2018-2019 年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方案》,兰格钢铁网梳理了与钢铁行业相关的主要措施如下:

主要目标:全面完成 2018 年空气质量改善目标;秋冬季期间(2018 年 10 月 1 日至 2019 年 3 月 31 日),长三角地区 PM2.5平均浓度同比下降 3%左右,重度及以上污染天数同比减少 3%左右
实施范围:长三角地区包括上海市,江苏省南京市、无锡市、徐州市、常州市、苏州市、南通市、连云港市、淮安市、盐城市、扬州市、镇江市、泰州市、宿迁市,浙江省杭州市、宁波市、温州市、湖州市、嘉兴市、绍兴市、金华市、衢州市、舟山市、台州市、丽水市,安徽省合肥市、马鞍山市、芜湖市、黄山市、池州市、六安市、宣城市、安庆市、铜陵市、淮南市、滁州市、阜阳市、亳州市、淮北市、蚌埠市、宿州市,共 41 个地级及以上城市。
主要措施:1、实施重污染企业搬迁改造工程。加快城市建成区重污染企业搬迁改造或关闭退出,2018 年 12 月底前,上海市完成产业结构调整项目 1000 项,其中钢铁、化工、有色、铸造、建材、制药等重污染企业 60 家;江苏省完成化工等行业企业 67 家;浙江省完成化工、铸造、建材等行业企业 124 家;安徽省完成有色、铸造、建材等行业企业 53 家。所有搬迁转移、产能并购或置换等钢铁冶炼项目,原则上只允许在沿海地区规划实施。
2、加大“两高”行业产能淘汰和压减力度。大力淘汰和压减钢铁、焦炭、建材等行业产能,严防“地条钢”死灰复燃,列入去产能的钢铁企业退出时需一并退出配套的烧结、焦炉、高炉等设备。
2018 年 12 月底前,上海市关停 2 座 100 吨电炉,推进宝钢不锈钢全面停产;江苏省压减粗钢产能 80 万吨、水泥熟料产能 180 万吨、平板玻璃产能 660 万重量箱,加大沿江地区和环太湖地区独立焦化企业淘汰力度;浙江省压减水泥熟料产能 183 万吨、砖瓦产能 13.4 亿标砖;安徽省压减粗钢产能 128 万吨。
3、严格施工和道路扬尘监管。2018 年 10 月底前,各城市建立施工工地动态管理清单,完成扬尘整治。城市建筑工地要做到工地周边围挡、物料堆放覆盖、土方开挖湿法作业、路面硬化、出入车辆清洗、渣土车辆密闭运输“六个百分之百”。城市以外的其他建设工地,要严格落实环境影响评价要求,以及生态环境部门提出的其他施工扬尘管控措施。5000 平方米及以上土石方建筑工地全部安装在线监测和视频监控,并与当地有关主管部门联网。各类长距离的市政、城市道路、水利等线性工程,实行分段施工。各地要将施工工地扬尘污染防治纳入“文明施工”管理范畴,建立扬尘控制责任制度,扬尘治理费用列入工程造价;将扬尘管理不到位的不良信息纳入建筑市场信用管理体系,情节严重的,列入建筑市场主体“黑名单”;对渣土车辆未做到密闭运输的,依法严格处罚,拒不改正的,车辆不得上道路行驶。大力推进道路清扫保洁机械化作业,提高道路机械化清扫率。
4、有序推进钢铁行业超低排放改造。深化有组织排放控制,烧结烟气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浓度分别不高于 10、35、50 毫克/立方米,其他主要生产工序分别不高于 10、50、150毫克/立方米;强化无组织排放管控,厂内所有散状物料储存、输送及主要生产车间应密闭或封闭;实施清洁运输,大宗物料和产品主要通过铁路、水路、管道、新能源汽车或达到国六排放标准汽车等方式运输。2018 年 12 月底前,上海市、江苏省、安徽省分别完成247 万吨、1126 万吨、246 万吨产能的超低排放改造;宁波钢铁和衢州元立公司启动改造工作。
5、实施重点行业深度治理。推进焦炭、水泥、砖瓦、陶瓷、玻璃及其制品、铸造等重点行业深度污染治理,按照特别排放限值要求制定整治计划,对脱硫脱硝除尘等污染治理设施进行升级改造。
2018 年 12 月底前,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安徽省分别完成 4 家、36 家、32 家、185 家企业的提标改造。鼓励城市建成区内焦炉实施炉体加罩封闭,并对废气进行收集处理,2018 年 12 月底前,宝钢、南京钢铁、梅山钢铁启动焦炉炉体加罩封闭工作。
6、强化无组织排放管控。火电、钢铁、焦化、水泥、砖瓦、铸造、陶瓷、玻璃等重点行业,在安全生产许可条件下,实施封闭储存、密闭输送、系统收集,所有物料(废渣)储存、装卸、破碎、
输送及工艺过程的无组织排放要深度治理。各地应建立无组织排放清单,包括企业名称、排放节点、污染物种类等,2018 年 10 月底前,建立管理台账,制定无组织排放改造方案;12 月底前,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安徽省分别完成 20 家、434 家、25 家、393 家企业的无组织排放改造任务。
7、因地制宜推进重污染城市工业企业错峰生产。2017 年秋冬季 PM2.5浓度超过 70 微克/立方米的城市,应针对钢铁、建材、焦化、铸造、有色、化工等高排放行业,在 2018 年 11 月 15 日至 2019 年2 月 28 日实行差别化错峰生产。根据月度环境空气质量预测预报结果,可适当缩短或延长错峰生产时间。
严禁采取“一刀切”方式。对各类污染物不能稳定达标排放,未达到排污许可管理要求,或未按期完成 2018-2019 年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改造任务的,采取错峰生产措施。对属于《产业结构
调整指导目录》限制类的,要提高限产比例或实施停产。错峰生产企业涉及供暖、协同处置城市垃圾或危险废物等保民生任务的,应保障基本民生需求。
各省(市)应制定重点行业差异化错峰生产绩效评价指导意见。各城市要结合本地产业结构和企业污染排放绩效情况,制定错峰生产实施方案,细化落实到企业具体生产线、工序和设备,并明确具
体的安全生产措施。2018 年 11 月 15 日前,省级相关部门将错峰生产方案抄报工业和信息化部、生态环境部、发展改革委。错峰生产清单一经确定,不得随意调整,如确有必要调整的,需在省级人民政府网站公告并抄送工业和信息化部、生态环境部、发展改革委。
8、实施大宗物料错峰运输。各地要针对钢铁、建材、焦化、有色、化工、矿山等涉及大宗物料运输的重点用车企业以及港口码头,制定错峰运输方案,纳入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中,在橙色及以上重
污染天气预警期间和重点时段,原则上不允许重型载货车进出厂区(保证安全生产运行、运输民生保障物资或特殊需求产品,以及为外贸货物、进出境旅客提供港口集疏运服务的达到国五及以上排放标准的车辆除外)。重点企业和单位在车辆出入口安装视频监控系统,并保留监控记录三个月以上,秋冬季期间每日登记所有柴油货车进出情况,并保留至 2019 年 4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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