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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煤国际遭“恶意诉讼”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7-08-18  来源:兰格钢铁网  浏览次数:514
 
核心提示:山煤国际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新发布的公告显示,其下属全资子公司山煤煤炭进出口有限公司被澳门一家企业起诉。山煤国际认为,澳
 山煤国际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新发布的公告显示,其下属全资子公司山煤煤炭进出口有限公司被澳门一家企业起诉。山煤国际认为,澳门企业的行为属恶意诉讼,将积极应对,维护合法权益。

    山煤煤炭进出口有限公司近日收到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应诉通知书,中钢国际澳门离岸商业服务有限公司对广南(香港)有限公司和该公司提起诉讼。“中钢澳”诉称:2014年2月20日、2月27日、3月5日、3月21日,广南公司与“中钢澳”签订了四份合同,同日山煤进出口公司与“中钢澳”签订了四份铝锭采购合同。根据合同约定,“中钢澳”向广南公司采购铝锭,再将铝锭销售给山煤进出口公司。合同签订后,山煤进出口公司通过开立信用证的方式向“中钢澳”支付货款3631.92万美元。“中钢澳”又将货款全额支付给广南公司。“中钢澳”向山煤进出口公司交付了仓单。但是,山煤进出口公司向青岛大港仓库提货时,被告知仓单内容不实,无法提货。2015年5月,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作出裁决,裁决解除“中钢澳”与山煤进出口公司签订的合同,要求“中钢澳”向山煤进出口公司返还货款3631.92万美元。“中钢澳”认为,已向山煤进出口公司交付合同项下的全部货物。既然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作出裁决,解除山煤进出口公司与“中钢澳”签订的合同,如果“中钢澳”返还了货款,山煤进出口公司就应当返还货物。“中钢澳”在诉讼中要求:依法判令广南公司和山煤进出口公司返还货物;如无法返还货物,则赔偿损失3631.92万美元及相应利息等。

    山煤国际表示,本次诉讼涉及山煤进出口公司与“中钢澳”的合同,与山煤进出口公司向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对“中钢澳”提起的仲裁案件实际为同一法律事实。仲裁已经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认定“中钢澳”交付的仓单下无货物,要求“中钢澳”返还货款。“中钢澳”对仲裁裁决不服,向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撤销仲裁裁决之诉。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已驳回其诉讼请求。目前仲裁裁决已生效,正在执行中。山煤进出口公司已在澳门对“中钢澳”的房产进行查封,等待拍卖。现“中钢澳”又以同一事实向青岛中院提起诉讼,意图推翻生效判决。山煤国际认为,“中钢澳”本次行为属恶意诉讼,违反了“一事不再理”和“维持生效裁判文书既判力”的基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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