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度》从银行账户管理与资金归集、现金与票据管理、资金预算管理、资金收付管理、债务融资与担保管理、违规责任等方面,进一步规范了集团公司及其所属分公司、子公司、专业中心、控股公司和实际控制公司、控股公司再投资的各级子公司的资金管理。
《制度》明确,集团公司资金管理遵循集中统一原则、安全效益原则、有偿使用原则、逐级管理原则。集团公司财务主管部门负责集团资金管理制度的建立、实施和修订,对集团成员单位资金管理进行指导、监督,对成员单位违反资金管理要求进行考核,是集团资金统一管理的责任主体,对成员单位资金有调度权。财务公司是以加强集团资金集中管理和提高集团资金使用效率为目的,为集团成员单位提供财务管理服务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在集团公司财务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下落实资金集中管理要求;按国家监管规定运营集中管理的资金,为集团公司及成员单位提供结算、信贷、融资及财务顾问、代理等金融服务。成员单位执行集团公司资金管理相关制度,健全本单位资金管理制度,规范本单位内部资金管理。
原《酒泉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资金管理制度》(酒制〔2014〕115号)、《酒泉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印发资金管理制度补充规定的通知》(酒制〔2017〕23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