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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焦化行业兼并重组提速未达要求将取消主体企业资格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3-10-17  浏览次数:278
 
核心提示:10月14日,记者从省经信委获悉,为确保我省今年内按时完成各项兼并重组工作任务,省焦化行业兼并重组工作领导组为焦化行业的兼

      10月14日,记者从省经信委获悉,为确保我省今年内按时完成各项兼并重组工作任务,省焦化行业兼并重组工作领导组为焦化行业的兼并重组工作设定了“硬杠杠”,要求2013年12月31日前,煤焦主体企业产能要达到180万吨,如未能达到重组要求,将被取消主体企业资格,列为被兼并企业。

山西省焦化行业整合开展两年之后,今年进入冲刺、攻坚阶段。我省焦化行业兼并重组工作领导组发布的《加快推进焦化行业兼并重组行动方案》也明确提出,2013年年底前,被兼并企业要限期关停淘汰;到2015年,山西未通过国家行业准入焦化装置、已被置换产能焦化装置以及未按要求完成兼并重组的焦化企业全部淘汰,淘汰焦炭落后产能4000万吨以上,同时总产能不再增加。

为了进一步推进省内焦化行业兼并重组,确保今年内按时完成各项兼并重组任务,省焦化行业兼并重组工作领导组制定了新的政策。据此,山西省经信委进一步加大煤焦主体企业产能置换或资产重组力度,12月31日前,煤焦主体企业产能要达到180万吨,并完成对被兼并企业的法人治理结构重组、工商登记变更,以及相应的产能置换确认,否则取消主体企业资格,列为被兼并企业。同时,对未按时间要求完成焦化兼并重组任务的企业,取消其焦炭生产排污费优惠资格,恢复原征收标准,取消其焦炭经营资格,停止其煤炭、焦炭运销票据发放;各市政府可依规对该类企业执行淘汰类水价、惩罚性电价。

同时,为确保焦化企业自主实施产能置换,对于焦化产能置换的确认程序也进行了简化,从本月起,实施产能置换的双方企业,可联合直接向省经信委提出产能置换确认申请,出让方所在地人民政府仍需按照焦化兼并重组有关政策规定做好被置换项目的淘汰工作,其他事项仍按原规定执行。

 
关键词: 山西焦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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