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缩

冶金信息装备网

  • 客服1 点击这里给我发消息
  • 客服2 点击这里给我发消息
  • 客服3 点击这里给我发消息
  • 客服4 点击这里给我发消息
  • 电话:0311-88357930
当前位置1: 首页 » 新闻资讯 » 热点聚焦 » 正文

安徽出台商品煤管理实施办法 提高终端用煤质量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5-07-10  浏览次数:231
 
核心提示:为强化商品煤质量全过程管理,提高终端用煤质量,推进煤炭高效清洁利用,日前安徽省发改委等8家单位联合印发《安徽省商品煤管
       为强化商品煤质量全过程管理,提高终端用煤质量,推进煤炭高效清洁利用,日前安徽省发改委等8家单位联合印发《安徽省商品煤管理实施办法》。《办法》明确,我省限制销售和使用灰分不小于16.0%、硫分不小于1.0%的散煤。

      商品煤是指作为商品出售的煤炭产品,不包括坑口自用煤以及煤泥、矸石等副产品。《办法》对煤炭质量作了详尽要求,明确提出煤炭生产、加工、储运、销售、进口、使用企业是商品煤质量的责任主体,分别对各环节商品煤质量负责。根据《办法》,生产、销售和进口的煤炭应按照《商品煤标识》(GB/T25209-2010)进行标识,标识内容应与实际煤质相符。不符合要求的商品煤,不得进口、销售。承储、承运企业对不同质量的商品煤应当“分质装车、分质堆存”。在储运过程中,不得降低煤炭的质量。煤炭生产、加工、储运、销售、进口、使用企业均应制定必要的煤炭质量保证制度,建立商品煤质量档案。
 
 
[ 新闻资讯搜索 ]  [ 加入收藏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 关闭窗口 ]

 
0条 [查看全部]  相关评论

推荐新闻资讯
点击排行

 
关于我们 联系方式 付款方式 电子期刊 会员服务 版权声明 冀ICP备13016017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