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缩

冶金信息装备网

  • 客服1 点击这里给我发消息
  • 客服2 点击这里给我发消息
  • 客服3 点击这里给我发消息
  • 客服4 点击这里给我发消息
  • 电话:0311-88357930
当前位置1: 首页 » 新闻资讯 » 热点聚焦 » 正文

湖北省企业排污费征收标准下月上调 钢企承压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5-06-26  浏览次数:156
 
核心提示:记者从省(湖北省,下同)物价局获悉,自7月1日起,我省将分两阶段提高企业排污费征收标准,到明年7月1日,主要污染物排污费征收

记者从省(湖北省,下同)物价局获悉,自7月1日起,我省将分两阶段提高企业排污费征收标准,到明年7月1日,主要污染物排污费征收标准最终上调到原来的4倍,超标超总量企业加倍征收费用。

第一阶段从2015年7月1日起,将废气中的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排污费征收标准,由每污染当量0.6元调整为1.2元;将污水中的化学需氧量、氨氮、总磷和五项主要重金属(、汞、铬、镉、类金属砷)的征收标准,由每污染当量0.7元调整为1.4元。在每一污水排放口,对五项主要重金属污染物均须征收排污费;其他污染物按照污染当量数从多到少排序,对最多不超过3项污染物征收排污费。

第二阶段从2016年7月1日起,将废气中的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排污费征收标准,由每污染当量1.2元调整为2.4元;将污水中的化学需氧量、氨氮、总磷和五项主要重金属(铅、汞、铬、镉、类金属砷)排污费的征收标准,由每污染当量1.4元调整为2.8元。

此次调整后将实行差别化排污收费政策。企业污染物排放浓度值高于国家或省规定的污染物排放限值,或者企业污染物排放量高于规定的排放总量指标的,按照规定的征收标准加1倍征收排污费;同时存在上述两种情况的,加2倍征收排污费。

企业生产产品属于国家规定的产业结构调整淘汰类的,将加一倍征收排污费。

企业污染物排放浓度值在国家和省规定排放限值90%-70%(含)之间的,按规定标准的80%征收排污费;在70%-50%(含)之间的,按规定标准的60%征收排污费;污染物排放浓度值低于规定排放限值50%以上的,按规定标准的50%征收排污费。

省物价局环境资源处的武瑛之介绍,我省要求在今年年底前对国家严格监控的钢铁、造纸、水泥这三类主要污染行业全部安装自动监控设施;2016年底前,所有国家重点监控企业均要安装自动监控设施,今后将对排污企业安装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严格按照自动监控数据核定排污费。

 
 
[ 新闻资讯搜索 ]  [ 加入收藏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 关闭窗口 ]

 
0条 [查看全部]  相关评论

推荐新闻资讯
点击排行

 
关于我们 联系方式 付款方式 电子期刊 会员服务 版权声明 冀ICP备130160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