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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底前 河北省钢铁等排污权有偿使用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5-06-01  浏览次数:132
 
核心提示:河北省政府办公厅日前印发《关于进一步推进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提出,今年7月1日前完成钢铁、水泥、电
       河北省政府办公厅日前印发《关于进一步推进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提出,今年7月1日前完成钢铁、水泥、电力、玻璃4个重点行业现有排污单位的排污权初次核定,年底前上述四大行业现有排污单位实行排污权有偿使用,完成所有行业现有排污单位的排污权初次核定。

      实施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的污染物为国家实施总量控制的主要污染物,现阶段包括化学需氧量(COD)、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我省提出,2016年底前,所有行业现有排污单位全面推行排污权有偿使用。2017年底前,完成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全省基本建立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制度体系。

      我省将根据污染治理成本、行业承受能力、区域环境承载空间、环境资源稀缺程度等,合理确定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出让的标准。现有排污单位的初始排污权指标,将由环保部门根据国家和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等进行核定和分配,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排污单位将不被核定排污权。现有排污单位取得初始排污权,采取定额出让方式。

      新(改、扩)建项目新增排污权通过公开拍卖方式取得,拍卖底价不低于初始排污权出让的标准。有偿取得排污权的单位,不免除其依法缴纳排污费等相关税费的义务。

      我省规定,排污权交易要符合区域环境质量和总量控制要求,严格按照排污权指标来源进行。未完成上年度总量减排任务的,暂停该行政区域所有排污单位主要污染物排污权的购买与租赁。环境质量未达到要求的,不得进行增加本地污染物总量的排污权交易。项目建设单位优先在本行政区内购买排污权指标。跨县级及以上行政区域交易排污权的,需符合受让行政区域环境功能达标和总量控制要求,经受让行政区域环保部门确认。

      工业污染源不得与农业污染源进行排污权交易。涉及水污染物的排污权交易仅限于在同一流域内进行。火电企业原则上不得与其他行业企业进行涉及大气污染物的排污权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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