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指出,对全区所有正常生产、建设以及具备生产条件停工停产煤矿,重点是系统复杂、采掘布局不合理、采掘接续紧张的煤矿重点整治10类问题:煤矿是否存在超层越界和隐蔽工作面(隐蔽工程);煤矿是否存在使用国家明令禁止采煤工艺的采煤工作面;采掘工作面布置是否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等相关技术标准;煤矿生产的水平、采(盘)区、采煤工作面是否编制有相应设计,是否按设计进行施工;建设、技改煤矿是否按审批的设计进行施工作业;煤矿是否编制有采掘作业计划,是否按批准的采掘作业计划执行;煤矿采掘工程平面图、通风系统图、井上下对照图等图纸是否真实可靠;煤矿是否存在假密闭墙;煤矿人员位置监测系统是否运行正常,是否存在入井人员不带定位卡,隐瞒入井作业人数的行为。各市要重点对煤矿隐蔽工作面排查整治是否全面排查到位、清仓见底;是否全部采取了针对性封闭措施;对发现隐蔽工作面的煤矿处罚力度有多大,是否对严重违法的实际控制人、最终受益人、煤矿管理层从严从重进行处罚;对存在隐蔽工作面的企业,追究刑事责任有多少人,是否简单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
《通知》指出,专项整治自方案印发日起,到年底结束,分为三个阶段推进:即日起至6月底为企业自查自改阶段,即日起至11月底为自治区、市、县(市、区)排查阶段,12月为自治区有关部门抽查阶段。
《通知》明确了自治区各级有关部门专项整治职责分工,各级应急管理部门结合日常监督执法计划,组织专家组,对照专项行动排查整治内容进行全覆盖排查,对煤矿用人量进行监测,对于用人量异常情况要及时核实查处。各级电网(供电部门)对煤矿用电量进行适时监测,对于用电异常情况要及时核实查处。各级发改(能源)部门对煤矿出风量进行监测,对于出风量异常情况要及时核实查处。各级自然资源部门对煤矿出煤量进行监测,对于出煤量异常情况要及时核实查处。各级公安部门对煤矿火工品的消耗量进行监测,对于火工品消耗量异常情况要及时核实查处。
《通知》要求,各级各有关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指示精神,深刻认识开展煤矿隐蔽工作面专项整治的重要意义,深刻吸取事故教训,防止重蹈覆辙,坚决防范化解煤矿重大安全风险。要对有隐蔽工作面的典型案例进行公开曝光,保持严查重处的高压态势。同时加强政策引导,对主动上报隐蔽工作面的煤矿依法从轻、减轻或免于行政处罚。对发现的隐蔽工作面要责令煤矿企业在适当位置封闭,并在封闭地点安装视频进行重点监控。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含法定代表人和实际控制人)是本企业专项整治的第一责任人,要组织制定并落实工作措施,保障所需资金、人员和措施,确保专项整治取得实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