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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钢铁行业差别电价资金使用规定(征求意见稿)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6-05-25  来源:兰格钢铁网  浏览次数:378
 
核心提示:第一条 为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运用价格手段促进钢铁行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价格〔2016
 第一条 为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运用价格手段促进钢铁行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价格〔2016〕2803号)有关要求,加快促进我省钢铁行业技术进步,提高资源能源利用效率,推动钢铁行业高质量发展,规范我省钢铁行业差别电价资金使用,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福建省钢铁行业差别电价资金是指按照《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完善钢铁、水泥和电解铝行业差别(阶梯电价)政策提高加价标准的通知》(闽发改商价〔2020〕615号)等有关要求向全省拥有钢铁限制类、淘汰类冶炼装备的钢铁企业征收高于市场交易电价的电费。

第三条 钢铁行业差别电价资金按照以收入为上限,以收定支的原则,建立收支平衡机制,纳入省制造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管理。钢铁行业差别电价资金总额的90%用于支持奖励先进钢铁企业,10%用于弥补电网企业执行差别电价增加成本。

第四条 引导钢铁冶炼企业退出限制类装备。对通过产能置换建设新冶炼装备并实现限制类冶炼装备退出,在完成产能置换一致性核验后,给予每家钢铁冶炼企业不超过2000万元一次性奖励。

第五条 推动钢铁冶炼企业采用先进降碳工艺技术,实现由高碳工艺向低碳工艺转变。对钢铁冶炼企业建设以富氢/纯氢等清洁低碳氢源为还原剂的低碳冶炼装置,实现低碳钢产品产能利用率不低于50%且连续生产6个月以上的,每家企业给予不超过200万元奖励。

第六条 推动钢铁冶炼企业高端化、智能化、绿色化发展,立标杆促引领,对通过工业和信息化部《钢铁行业规范条件(2025年版)》“引领性规范企业”分级评价公告的钢铁冶炼企业,给予不超过100万元奖励。

第七条 引导企业发展短流程电炉炼钢。对高炉-转炉长流程炼钢转型为电炉短流程炼钢并同时退出高炉、转炉设备的项目,在申请限制类冶炼装备退出奖励基础上,给予不超过500万元一次性奖励。

第八条 推动钢铁冶炼企业开展超低排放改造。对2025年底前按国家钢铁行业超低排放改造要求完成“有组织排放、无组织排放、清洁方式运输”全流程超低排放改造和评估监测工作的,给予每家钢铁冶炼企业不超过500万元一次性奖励。

第九条 鼓励钢铁冶炼企业实施兼并重组进一步提高产业集中度。对钢铁冶炼企业完成兼并重组钢铁冶炼项目发生的评估、审计、法律顾问、财务顾问等前期费用及并购贷款利息予以50%补助,单个项目补助不超过300万元。

第十条 省工信厅每年组织开展钢铁行业差别电价资金申报工作,各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工信部门收到辖区内企业申报材料后,根据本规定和申报通知要求进行初审,出具推荐意见,连同企业申报材料报送省工信厅。

第十一条 省工信厅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审核或评审,提出拟奖励企业名单并在省工信厅网站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期间如有异议的,由省工信厅组织核查。经公示无异议或核查异议不实的,由省财政厅会同省工信厅按规定程序下达奖补资金。

第十二条 对资金使用管理中存在虚报、冒领、截留、挪用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按照省制造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处理,并依法依规追究其责任。

第十三条 对上述符合省重点技改项目、节能改造项目条件的,可叠加享受技改贷款贴息补助或节能量奖补政策。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8年12月31日,期间内资金使用完毕时本规定停止执行,遇政策调整则按调整后政策执行。

第十四条 本规定由省工信厅、发改委、财政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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