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福建省钢铁行业差别电价资金是指按照《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完善钢铁、水泥和电解铝行业差别(阶梯电价)政策提高加价标准的通知》(闽发改商价〔2020〕615号)等有关要求向全省拥有钢铁限制类、淘汰类冶炼装备的钢铁企业征收高于市场交易电价的电费。
第三条 钢铁行业差别电价资金按照以收入为上限,以收定支的原则,建立收支平衡机制,纳入省制造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管理。钢铁行业差别电价资金总额的90%用于支持奖励先进钢铁企业,10%用于弥补电网企业执行差别电价增加成本。
第四条 引导钢铁冶炼企业退出限制类装备。对通过产能置换建设新冶炼装备并实现限制类冶炼装备退出,在完成产能置换一致性核验后,给予每家钢铁冶炼企业不超过2000万元一次性奖励。
第五条 推动钢铁冶炼企业采用先进降碳工艺技术,实现由高碳工艺向低碳工艺转变。对钢铁冶炼企业建设以富氢/纯氢等清洁低碳氢源为还原剂的低碳冶炼装置,实现低碳钢产品产能利用率不低于50%且连续生产6个月以上的,每家企业给予不超过200万元奖励。
第六条 推动钢铁冶炼企业高端化、智能化、绿色化发展,立标杆促引领,对通过工业和信息化部《钢铁行业规范条件(2025年版)》“引领性规范企业”分级评价公告的钢铁冶炼企业,给予不超过100万元奖励。
第七条 引导企业发展短流程电炉炼钢。对高炉-转炉长流程炼钢转型为电炉短流程炼钢并同时退出高炉、转炉设备的项目,在申请限制类冶炼装备退出奖励基础上,给予不超过500万元一次性奖励。
第八条 推动钢铁冶炼企业开展超低排放改造。对2025年底前按国家钢铁行业超低排放改造要求完成“有组织排放、无组织排放、清洁方式运输”全流程超低排放改造和评估监测工作的,给予每家钢铁冶炼企业不超过500万元一次性奖励。
第九条 鼓励钢铁冶炼企业实施兼并重组进一步提高产业集中度。对钢铁冶炼企业完成兼并重组钢铁冶炼项目发生的评估、审计、法律顾问、财务顾问等前期费用及并购贷款利息予以50%补助,单个项目补助不超过300万元。
第十条 省工信厅每年组织开展钢铁行业差别电价资金申报工作,各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工信部门收到辖区内企业申报材料后,根据本规定和申报通知要求进行初审,出具推荐意见,连同企业申报材料报送省工信厅。
第十一条 省工信厅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审核或评审,提出拟奖励企业名单并在省工信厅网站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期间如有异议的,由省工信厅组织核查。经公示无异议或核查异议不实的,由省财政厅会同省工信厅按规定程序下达奖补资金。
第十二条 对资金使用管理中存在虚报、冒领、截留、挪用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按照省制造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处理,并依法依规追究其责任。
第十三条 对上述符合省重点技改项目、节能改造项目条件的,可叠加享受技改贷款贴息补助或节能量奖补政策。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8年12月31日,期间内资金使用完毕时本规定停止执行,遇政策调整则按调整后政策执行。
第十四条 本规定由省工信厅、发改委、财政厅负责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