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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龙强:新版产能置换办法的变与不变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6-05-20  来源:兰格钢铁网  浏览次数:371
 
核心提示:5月18日,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新版《钢铁行业产能置换实施办法》(工信部原〔2026〕97号,以下简称《办法》),并于2026年4月29日
 5月18日,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新版《钢铁行业产能置换实施办法》(工信部原〔2026〕97号,以下简称《办法》),并于2026年4月29日正式实施,标志着我国钢铁行业产能置换工作进入新的阶段。未来新版《办法》将与钢铁行业产能治理、稳增长、规范条件等政策形成协同,系统推动行业减量提质与结构优化,为钢铁行业加快实现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支撑。一新版《办法》主要政策导向

新版《办法》以“提高减量比例”压减总量,以“促进兼并重组”推动整合,以“差异化工艺路线”引导提质升级,将加快推进钢铁行业减量提质和绿色转型。(一)进一步推动产能减量。据公开数据统计,2016-2024年全国已公告的产能置换方案中置换建设炼铁产能约3.8亿吨、炼钢产能约4.3亿吨,相应退出炼铁产能约4.2亿吨、炼钢产能约4.7亿吨。置换前后钢铁产能实现了减量,但由于产能基数大以及技术进步和生产效率提升等因素,钢铁行业供需矛盾未发生根本性转变。新版《办法》通过统一提高减量置换比例、设定拆分产能有效时限和限定可置换产能范围等措施,进一步压减钢铁产能总量。同时,针对特殊工艺,新版《办法》明确建设和退出产能数量核定方法、限定配套感应炉容量和数量,进一步规范冶炼设备产能核定标准,有效管控新建设备及产能数量,提升产能治理水平。(二)进一步促进兼并重组。据公开数据统计,2016-2024年全国已公告的产能置换方案中铁产能交易量约1.1亿吨,钢产能交易量约1.2亿吨,其中企业通过兼并重组获取的产能占比仅10%左右。新版《办法》实施2年后将取消不同企业间产能转移,企业仅能通过实质性兼并重组获取产能,可按照1.25:1对其实施减量置换。这是本次修订重要的举措之一,有利于调动企业开展联合重组的积极性,推动产能向优势企业集聚,提高行业集中度。(三)进一步支持提质升级。当前建筑业用钢需求占比已降至50%以下,制造业用钢无论是质量还是数量仍有提升空间,下游市场对高品质钢材的需求仍在增长。新版《办法》通过设置差异化置换比例,进一步鼓励企业高端化、绿色化发展。如,采用电渣重熔、真空感应等特殊冶炼工艺生产高端特殊钢的电炉炼钢项目,采用低碳冶金、氢冶金等低碳工艺技术减碳比例不低于60%的项目,均允许实施等量置换。(四)进一步强化政策协同。此前的产能置换政策,聚焦于置换建设和退出产能数量的核定,确保置换前后设备产能符合政策要求。新版《办法》将产能置换与环评、排污许可、节能审查、碳排放评价等手续相结合,同步实施主要污染物、能耗、碳排放等量或减量置换,并将能效标杆和环保绩效A级水平作为新建项目的准入门槛。可以看出,新政策通过进一步强化政策协同,从制度上引导企业全方位实施绿色改造,系统推动行业转型升级。二新版《办法》主要变化分析

与《钢铁行业产能置换实施办法》(工信部原〔2021〕46号,以下简称46号文件)相比,新版《办法》延续了政策的一贯性和稳定性,许多措施保持不变,如2016年前建成的冶炼设备继续按照上报清单核定退出产能、沿用产能表数据、保留部分“一事一议”事项和等量置换条件等等。结合新形势、新要求,新版《办法》相关措施内容主要有12个方面的调整。(一)细化置换适用范围。除新建、改建、扩建炼铁、炼钢设备需要开展产能置换外,新版《办法》进一步明确冶炼设备大修必须开展产能置换,并首次在产能置换政策文件中对设备大修进行了界定,即不改变冶炼设备类型、公称容量(积)、数量,在原厂界范围内拆除高炉本体、转炉/电炉/AOD炉炉座并重建高炉、转炉等设备的改造项目。(二)提高减量置换比例。新版《办法》取消了不同地区的差异化减量比例,将全国各省(区、市)的炼铁、炼钢产能置换比例统一提高至不低于1.5:1。同时,新版《办法》继续鼓励实质性兼并重组,2024年8月23日之后被重组企业合规产能用于置换时减量比例不低于1.25:1。(三)支持绿色低碳发展。新版《办法》增加两种等量置换情形,引导短流程炼钢及前沿低碳技术的推广应用,进一步支持和推动企业低碳发展。如,采用“低碳冶金工艺+电炉”或氢冶金工艺,且炼铁工序减碳比例不低于高炉工艺60%的炼铁、炼钢项目,均允许实施等量置换。此外,新政策实施3年内建设的减碳比例不低于高炉工艺30%的炼铁项目,允许按照1.25:1减量比例实施置换。(四)畅通产能要素流动。钢铁企业作为地方税收的重要来源,其产能要素的自由流动一直面临较大阻力。立足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新版《办法》明确提出,鼓励企业(集团)实施跨地区产能置换,各有关地区不得限制或阻碍产能跨区域流动。这为下一步在全国范围内引导钢铁产能向具备市场优势的企业、具有环境容量和资源禀赋的地区有序流动提供了政策依据。(五)支持企业兼并重组。新版《办法》实施后2年内,企业仍可通过市场化交易获取产能;2年后,产能交易窗口将关闭。同时,对于产能拆分情况,新版《办法》提出每台设备产能只能用于同一企业(集团)且不得超过两个项目,较46号文件中“最多不超过2家受让企业”进一步加严管理,规范设备产能拆分。(六)促进低效产能出清。与46号文件相比,新版《办法》虽然仍为六类产能不得用于置换,但其覆盖范围有所增加,进一步明确可用于置换的产能范围,从源头收紧产能置换。如,未实际建成投产的冶炼设备产能,全部冶炼装备连续2年每年总产能利用率不足25%或每年运转天数不足90天的设备产能,锻压行业设备、提钒转炉等辅助设备以及未履行产能置换手续的脱磷转炉等设备产能,均不得用于置换。(七)实施等容等量大修。新版《办法》提出,在原厂界范围内大修的炼铁、炼钢项目,实施等容等量置换。即置换前后设备的容量或容积保持不变,产能数量保持不变。相较46号文件,新版《办法》更符合行业实际,将解决许多企业因上报清单产能小于《产能折算表》产能而出现的置换后“回不去”的问题,及时有序推进设备大修。(八)规范产能折算依据。新版《办法》将46号文件的《产能核算表》修改为《产能折算表》,并作为2016年及以后建成设备开展产能置换时退出产能数量折算的依据(依据新政策实施的大修除外);2016年以前建成的冶炼设备,退出产能数量按照2016年上报清单内产能数量计;通过产能置换建设的产能数量均按《产能折算表》进行折算。同时,对于上报清单内产能与设备未能一一明确的,严格依据《产能折算表》折算相应产能,并按各设备折算产能占折算总产能的比例分配产能。(九)调整重点区域范围。重点区域从之前的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及汾渭平原等,调整为按照《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计划》(国发〔2023〕24号)界定,虽然珠三角调出了重点区域,但总体增加了重点区域覆盖范围。同时,对这些区域实施了“三个严禁”,即严禁重点区域新增钢铁产能总量、严禁从非重点区域向重点区域转移产能、严禁不同重点区域间转移产能,有效约束了各个重点区域的产能总量上限和流动方向。(十)进一步明确变更标准。除拟建或退出冶炼设备型号、数量、产能变化外,建设项目企业、建设项目所在省(区、市)发生变化的,也需重新制定产能置换方案,涉及跨省(区、市)还需制定产能转出方案。对于仅是建设项目企业名称、省内建设地点发生变化的情况,无需重新制定产能置换方案。(十一)设定项目有效时限。新版《办法》明确产能置换方案有效期为24个月,公告后产能置换方案需在24个月内完成项目备案、节能审查和碳排放评价、环评等手续,并正式开工。同时,新版《办法》明确已公告产能置换方案中退出产能存在拆分情形的且未使用的产能,24个月内需开展产能置换落实到具体项目,否则产能将自动作废。(十二)细化政策衔接原则。新版《办法》细化了衔接要求,增强政策的可操作性。对于46号文件暂停前已公示或公告,以及企业已向省级主管部门正式报送的产能置换方案,新版《办法》明确继续按原方案执行或继续履行程序;对于未使用的拆分退出产能,按新版《办法》要求一次使用完毕。对于暂停前已公示或公告的产能转出方案,以及企业已向省级主管部门正式报送的产能转出方案,退出产能数量按原方案核定。对于46号文件暂停前已签订企业间产能出让合同的产能,且已支付金额不低于合同额20%,退出产能数量按46号文件核定且不得再次出让,按新版《办法》实施产能置换。新版《办法》除以上12个方面主要变化外,亦对多个关键执行环节进行了细化完善,旨在进一步“堵漏洞、补短板、强监管”,确保政策能够严密、公平、有效落地实施。如,在特殊工艺产能核定、实质性兼并重组认定、置换退出产能清晰表述等方面进一步明确要求、细化标准;明确“一事一议”情形并严格规范程序、强化约束;建立产能置换自查及抽查工作机制,引入常态化监督,强化事中事后监管。三结语

新版《办法》作为产能治理的重要政策,通过提高置换比例、取消不同企业间产能转移等措施,将加速推动低效产能退出,引导行业布局优化,促进企业兼并重组、提升产业集中度。同时,新版《办法》将与能源、环保及碳排放等政策深度协同,形成合力,共同引导行业向绿色低碳转型。对地方政府,首要任务是准确理解新的政策导向与相关要求,深刻把握减量发展的内涵,将工作重心转向提质升级高质量发展。对确有置换需求的企业,应充分结合自身实际与未来发展规划,严格依据政策要求合规开展产能置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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